• 发文字号
  • 平政〔2018〕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1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平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0日


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3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平顶山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办公室。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蓝色预警已取消),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预测市建成区可能出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预警。

(2)当预测市建成区以外3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预警。

(3)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省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市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经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对影响空气环境质量要素会商研判、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提前24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报信息、环境监测专报、研判预测意见(建议)、预警请示等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签后的响应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应急联动,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将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预警启动和预警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

3.2.4  区域联动机制。当预测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信息,立即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由副指挥长签发,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发布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5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针对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的情况,如果两次过程的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4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导、协调平顶山日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导、协调平顶山日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煤炭用量,推广使用清洁型煤。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政府将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全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停线、停工艺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划定区域实行高污染车辆禁行;公安部门对主城区道路机动车(特殊车辆除外)通行实施限行措施。

工地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各类施工现场应达到“六个百分之百” (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要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地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在原有洒水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

道路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清扫、喷雾、洒水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用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当空气湿度大于70%或地面温度低于零度时停止喷雾、洒水。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区内树叶、垃圾禁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机动车限行、绕行,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做好城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工业信息化、环保部门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规定。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责。

(4)已按照市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求采取较III级响应措施更加严格减排措施的,仍执行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政府将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全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停线、停工艺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划定区域实行高污染车辆禁行;公安部门对主城区道路机动车(特殊车辆除外)通行实施限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工地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各类施工现场应达到“六个百分之百” (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要求,全市所有户外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其他措施。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已按照市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求采取较II级响应措施更加严格减排措施的,仍执行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专项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其应对重污染天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召集市指挥部成员、专家,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按照要求,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市纪委监察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政府将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全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停线、停工艺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工地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各类施工现场应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除地下工程外,全市所有工地停止一切施工工作。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2)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污染浓度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3)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幅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市政府可以研究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市纪委监察委对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  市级响应

当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发布预警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  市级III级响应

(1)责令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公路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成员单位,向各县(市、区)政府派出本部门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每日召集市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其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3)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市级Ⅱ级、Ⅰ级响应

在市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相关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

4.5  信息报告

(1)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对应急应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负责及时将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级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遵照执行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响应终止后5日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市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本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本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建设的研究,编制应急资金使用方案和计划,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为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等提供重要参考。

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根据本预案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市级应急预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县级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相应流程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市、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本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示位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7〕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察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应急办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并向省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制定重污染天气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焚烧树叶、垃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道路施工工地、相关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规模土地整治项目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实施。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8.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各专项督导组督导工作方案,督促各专项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