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19〕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11
  • 发布日期
  • 2019-05-0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为基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科学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理顺优化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在豫政〔2017〕37号文件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科学、清晰、合理配置,为平顶山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2019年,根据省级改革进程,制定市与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等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内容,按程序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划分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应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基本一致。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维护全市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市、区)负责,市内跨县(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县(市、区)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市、区)政府财政事权,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市级财政事权执行能力。明确界定县(市、区)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县(市、区)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有关部门代县(市、区)政府决策事项,保证县(市、区)政府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与县(市、区)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通过明确职责,促进财政事权的决策权、执行权相协调,激励县(市、区)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工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县(市、区)利益或全市整体利益的行为。

4.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其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区)并由其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以下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将体现市级调控职能、保障全市重点战略实施、关系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事权确定或上移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县(市、区)行使,并通过相应文件予以明确。市级委托县(市、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明确县(市、区)财政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市、区)政府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如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村级组织管理、群众体育、市场监管、项目征地拆迁、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背街小巷建设和县(市)域内市政交通等。市级对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赋予县(市、区)具体政策决策和执行上的充分自主权,依法依规保障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发挥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优势,更好地满足区域性公共服务需要。

3.规范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体现市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社会救助、粮食安全、跨县(市、区)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跨县(市、区)河湖治理、跨县(市、区)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县(市、区)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4.实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和省级各领域改革进程,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建立市以下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对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因改革先行而与上级后期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调整。对已划定的财政事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在推进改革中发现重大共性问题、确需进行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后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的建议,商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对新增或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充分考虑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统筹研究划分。同时,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协调机制,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

(二)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严格履行市级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市直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按照有关要求及管理规定,由市级补助县(市、区)相关经费。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新增支出事项时,应基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提出新增支出事项财政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并保持与该领域既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协调。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财政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分担办法,该新增支出事项不再安排。

2.切实保障县(市、区)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其统筹自有财力安排。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本级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除部分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可依法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弥补外,主要通过中央、省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县(市、区)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直有关部门行使的,县(市、区)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对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结合县(市、区)财力状况,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分类保障。对体现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根据全市统一标准和县(市、区)财力状况,由市与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市内跨县(市、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项目或由市级根据相关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市、区)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对部分虽属县(市、区)财政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继续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管理,市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稳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各县(市、区)要参照平顶山市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划分原则及时确定县乡财政事权。将有关居民生活、城乡事务、公共设施管理等适合由县(市、区)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对于县乡财政事权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事权的保障范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变通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县(市、区)政府要研究推进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县(市、区)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切实规范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划分其与所在县(市、区)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统筹安排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要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有关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改革局面。

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二)及时调整有关部门职责关系

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上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下一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三)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分配下达,并按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健全转移支付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规范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高效推进PPP模式应用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投入、变无偿投入为引导撬动、变一次性集中投入为递延方式分期投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撬动作用,不断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的指导督促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财力薄弱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能力,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对属于县(市、区)政府的财政事权, 县(市、区)政府必须履行到位。市政府在法律、法规及省级授权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平顶山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助力中原更加出彩贡献力量。


2019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