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0〕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05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 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7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6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3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县(市、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巩固当前市与县(市、区)增值税等收入划分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成果,保持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中央、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合理调整优化市与县(市、区)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形成公平规范、简明易行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结合中央、省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进展,适时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增强县(市、区)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工作的通知》(平政〔2016〕3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各县(市)、石龙区增值税收入范围、分成方式保持不变,即: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增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仍以2014年为基期,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继续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平政〔2018〕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县(市、区)结合自身优势培育壮大新动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持续增强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根据豫政〔202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范围内增值税留抵退税需由地方负担的15%部分,全部按收入归属由市级或县(市、区)负担;35%部分先由省级垫付,其中按收入归属由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按季度向省级财政调库。中央财政调库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上年增值税收入占全市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分担(或分享)。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税务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我市分担机制的配套预算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县(市、区)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县(市、区)财政压力。

(三)适时研究制定消费税分享办法。按照中央、省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待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下划地方后,根据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省以下分享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市以下消费税分享办法,引导县(市、区)改善消费环境,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协同推进,确保本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确保改革措施落实。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加强收入管理,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违规制造政策“洼地”。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财力向基层倾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切实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加大开源节流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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