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的通知
平政〔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和《平顶山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将《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乡镇承接25项行政处罚权:
1.交通运输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
2.水利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3.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4.消防救援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二)街道承接16项行政处罚权:
1.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2.消防救援方面的15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取消的乡镇行政执法职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23〕23号)中经省政府批复交由乡镇行使的72项行政处罚权,未纳入此次《事项清单》的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后乡镇不再承接的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县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编制、人员、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定期研判《事项清单》实施成效,对确需调整的事项按照程序提出调整建议。
(二)各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不再行使;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调整前原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三)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定期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及时将上级部门出台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相关文件抄送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考试,通过制定实用、易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引、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执法技能。
(四)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原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做好案件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原行政执法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保持稳定,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统筹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的县级政府依法受理。
(七)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接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跟踪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平顶山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
2.平顶山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
3.乡镇(街道)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
2026年1月31日
附件1
平顶山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025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3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4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6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7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9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
10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11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12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13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
1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
15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
1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1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1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0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21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22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23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
24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
25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附件2
平顶山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025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
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
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6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7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8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9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10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1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
12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
13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
14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
15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1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附件3
乡镇(街道)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
一、居民住宅区(含商住楼的居民住宅部分,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饭店(含农家乐)、校外培训机构、月子中心、托育机构、托班、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密室逃脱、剧本杀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三、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四、房间数15个以下(不含本数)的宾馆、旅馆、民宿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场所。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