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19〕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 浏览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16日

 平顶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的要求,在中央、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在中央、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既要尽力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合理化分担。在中央、省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的基本情况,已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并向困难县(市、区)倾斜的基础上,保持我市各级负担水平相对稳定,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全面承接和完成中央、省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又要加强与其他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确保协同推进、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中央、省确定的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中央、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应进行调整。因改革先行与中央、省后期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省规定及时调整。

(二)合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按照中央、省规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9项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要确保落实到位,未经省政府同意,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3项中央制定测算补助(平均资助)标准的事项,按照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对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2项中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事项,按照省级制定的分项保障标准执行。县(市、区)在确保国家、省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省标准的地方标准的,要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4项不宜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统一标准的事项,县(市、区)可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保基本、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地方部分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教育方面。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二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6个事项的地方承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属学校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三是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市定课程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确定课程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2.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方面。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个事项的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县(市、区)按照3∶7比例分担;二是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县(市、区)按照4∶6比例分担;三是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各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与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按照4∶6比例分担。

3.其他方面。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市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涉及市属学校的支出责任全部由市财政承担。需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的,由县(市、区)财政通过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中央统一规定,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财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根据省、市基础标准以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及时下达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补助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县(市、区)包括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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