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0〕1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0日



平顶山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主动融入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传播,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为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平顶山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较为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格局初步形成,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三)建立平顶山文化标识体系。积极参与人类起源和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配合做好全市旧石器时代、龙山和二里头文化考古调查研究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推动应国墓地、清凉寺汝官窑遗址、望城岗汉代冶铁遗址、叶县保安古城遗址和叶邑故城等重要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大推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宝丰县政府、鲁山县政府、叶县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突出价值和丰厚内涵,推介一批具有平顶山地域特色的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充分发挥文物教育功能。编写具有我市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简易读本,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实施平顶山市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平顶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参与)

(五)强化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加强我市革命史研究,开展革命文物普查登记,建立平顶山革命文物数据库,保护利用革命历史和红色资源。开展革命文物征集和红二十五军长征途径我市线路调查,实施中共中央中原局中原军区宝丰旧址群等革命文物片区及红二十五军长征线路遗迹保护利用展示工程,改善文物保存现状和环境。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展示,组织开展重大节庆革命文物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参与)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推进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参与)实施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建设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探索常态化文物登录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林业局参与)

(七)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加强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和部门协作。推进文化遗产空间规划研究,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各类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全面推行考古前置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实施。加强部门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考古和区域评估时效,提升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建立文物保护利用达标工程评估体系,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支持宝丰县、叶县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推进博物馆建设。实施博物馆提升行动。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行业博物馆,构建以市博物馆为龙头、县(市、区)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鼓励各级政府与高校共建博物馆,推动高校博物馆发展。支持宝丰县建设博物馆之城。博物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可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参与)

(九)促进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统筹规划,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加强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依法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托文物资源,结合中共中央中原局中原军区宝丰旧址群、中共中央中原局中原军区叶县旧址群、清凉寺汝官窑遗址、楚长城遗址、郏县知青旧居、段庄革命老区旧址、曹沟豫西抗日旧址、长征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利用提升工程,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力度,推动文物旅游与民俗游、生态游相融合,丰富旅游产品体系,打造一批以文物、博物馆为载体的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参与)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加大各类文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十一)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相关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可依法依规计入成本核算。(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加大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力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及文物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二)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鼓励实施策展人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文物博物馆单位执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探索文博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激励机制,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弘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十四)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和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实际,提前研究确定年度文物保护与利用项目,并安排项目资金;推进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保护员补助资金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经费等。

(十五)狠抓督导落实。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持续把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引向深入。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各级、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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