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0〕2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4日


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  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煤矸石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我市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县(市、区)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公众参与”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处置能力,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要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的排放,制定分年度减量计划,确保实施到位。 

第十条  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煤矸石堆场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绿化的矸石堆场进行覆土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矸石山绿化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新产生确难以综合利用的,要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适宜使用煤矸石及其制品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煤矸石及其制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该项内容纳入工程招标文件中。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实施“公改铁”或管状皮带运输方式。煤矸石装卸运输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市区范围内依法划定煤矸石汽车运输“禁运区”。矸石周转场应当在“禁运区”之外建设,并符合全密闭等环保要求。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攻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平煤神马集团等煤矸石产生单位要加大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的投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对在煤矸石综合利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贴息和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二)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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