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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政办〔2025〕1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5-0000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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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已经2025年2月11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日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基金服务发展大局、推进产业提升、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规模及构成

基金目标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后续每期基金规模根据首期基金运作情况另行商定。

出资比例:市政府出资51%(包含部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不低于3%,并负责募集剩余的46%。

基金注册地为平顶山市。

二、基金组建和实施主体

(一)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组建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由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代表政府出资,依法遴选专业管理团队作为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资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通过遴选产生。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平顶山市域内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科技创新等产业项目,以及其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基金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二)投资方式及投资后管理。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和母子基金两种方式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方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各出资人、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基金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5年,具体由实施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投资退出。基金遵循市场化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投资项目采取差异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并购重组、减资、清算等合理方式。

四、决策管理与职责分工

基金实行基金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三层管理构架。基金工作专班是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对基金工作专班负责,对基金投资提出专业化建议;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一)基金工作专班。基金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基金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指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对基金实施绩效考核,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基金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政府出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提出基金投资方向。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负责基金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认定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由基金实施主体组织聘请财务、法务、技术、投资类专家组成,对基金投资提出专业化建议,通过监督基金投向、跟踪投资进度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当投资项目出现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时,经基金工作专班同意,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终止该项目。

(三)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运作基金,组织各出资人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项目投资、收入分配、退出及重大风险防控等进行决策;做好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定期向基金工作专班、出资人和专家委员会报送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五、激励考核机制

(一)支付基金管理费。采用政府委托出资方式的,财政部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已批复累计尚未收回政府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基金的金额计算)的2%。其中1.5%作为基本费用当年度从基金中提取,0.5%作为浮动费用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金〔2021〕5号)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在下年度按比例支付。具体各出资人支付比例、支付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待全体出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府出资超出预期目标收益的,按不高于超出预期目标收益部分的3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分档奖励(评价结果优秀奖励30%,良好奖励15%)。

(三)实行绩效评价。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等情况,定期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相关人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充分发挥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在项目招引以及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尽职免责条件及情形

第三条  适用尽职免责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或省、市工作要求;

(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基金过程中,基金整体运作良好,仅个别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认定依据;

(五)经“一事一议”认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及结果使用

第五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基金尽职免责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当涉及问责程序或者问责调查,存在尽职免责情形的,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按程序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

第七条  尽职免责认定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尽职调查主要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和谈话、调查、核实等方式开展。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提交工作专班集体研究。工作专班结合尽职调查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

对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以酌情减免责任追究;对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调查与尽职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

第九条  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评议时,被调查、评议的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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