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科〔2020〕48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1-000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科〔2020〕48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平顶山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鹰城英才计划”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2号)、《平顶山市“鹰城英才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财行〔2019〕4号),为切实做好平顶山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引育工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引进对象中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指在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联系的电气制造、尼龙化工、医药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核心成员须有3-5人,且至少有1名核心成员每年在平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团队带头人须符合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二)创新创业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 对某一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为国际较为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潜力,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贡献的领军型人才。主要包括: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同行中具有重要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学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领军人才。
(三)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外国专家项目”人选;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原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发布公告与引进对接
第四条 发布公告。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全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年度引进计划,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如遇有重大项目或紧缺人才(团队),可随时发布。引进公告明确拟引进人才(团队)的条件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国内权威专业网站发布。
(四)委托海外华人团体、留学生组织等发布。
第五条 引进对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对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市科技局开设现场申报窗口(同时接受来信来函申报),接受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自主申请,成果转化类项目由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局接受自主申请后迅速进行引进对接。
(二)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寻找、联系人才(团队)进行引进对接。
(三)到国内外人才聚集地区参加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或举行人才引进对接活动。
(四)通过我市驻外机构或委托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引进对接。
(五)邀请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引进对接。
(六)利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外部关系及平顶山市籍在外人才进行引进对接。对意向来我市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县(市、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为其联系、对接引进单位。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受理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通过现场申报、来信来函申报等方式进行意向性申报。经对接与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达成引进意向后,填报《平顶山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依托县(市、区)申报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工信(科技)局、人才办、财政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联合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引进申报;依托市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的,直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初审。《申报表》由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技术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个人身份证明由市科技局转交市公安局进行审查,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由市科技局转交市人社局进行审查。以上审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依托第三方项目评审服务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专家组” 进行专家评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全程列席。评审专家组应对是否将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纳入平顶山市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引育工程予以扶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第九条 会议研究。市科技局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条 网上公示。 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有关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平顶山市科技信息网等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注册签约与落实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注册签约。公示无异议后,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实缴资金不低于所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60%),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支持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 市科技局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办备案,申请平顶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才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市级财政所承担部分的资金至市科技局;需县(市、区)配套承担的资金应在市级资金拨付后一个月内匹配到位。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领军型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业人才(团队) 在我市以人才(团队)形式创办企业或人才(团队)在所创办企业中占有一定持股比例(担任企业CEO、CSO等核心职位)所申报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从“平顶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创办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上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在企业注册时拨付20%,企业投产时拨付40%,企业产生首次纳税时再拨付 40%。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团队)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联合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实际需要,可参考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资金扶持分类,由依托单位申请项目扶持资金。上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项目通过评审后拨付50%,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后拨付50%。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平顶山市发展产业升级引导基金”。
第十六条 我市自主培育并为我市产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团队)也可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特别重大项目或新创办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认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创业资金奖励,并由市发展产业升级引导基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创业投资。
第十八条 对落地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成员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可享受相应配套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及引进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 资助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贷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材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件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市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有关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要加强对配套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照项目确定的绩效目标,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并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故意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平顶山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资金管理按《平顶山市“鹰城英才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财行〔2019〕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