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2-00005
- 发布日期
- 2022-05-23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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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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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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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