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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92/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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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地价管理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3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化供地效率,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我市完善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支持开发区工业企业灵活选择一次性50年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通过政府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底价;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底价;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底价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其中:出让年期20年的修正系数为0.4,出让年期30年的修正系数为0.6,出让年期40年的修正系数为0.8。

(四)主导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新出让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首期款项,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价款50%,余款可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五)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前提下,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按上述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工业用地的成本价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二、探索工业用地地价区域评估新机制

在综合考量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区位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取得成本、基准地价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划分工业用地均质区域,并按区域出具详细规划方案。按区域和弹性年期分别评估工业用地亩均单价,报政府决策机构先行研究。

根据供地时序、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拟定供地方案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适时进行分宗土地供应。在有效期内,同一区域工业地块直接适用区域评估单价,无需另行开展单宗地评估。对个别规划条件有变化的地块,可另行单独评估。

加强供后履约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应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进行监管。

                 

                                     2026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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