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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428/202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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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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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水利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全面贯彻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5日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试行)

一、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经济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擅自移动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尚未造成损失,责令整改后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损失在一千元以下,责令整改后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赔偿损失,处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损失在一千元以上,责令整改后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赔偿损失,处经济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经济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监控等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损失在伍千元以下,责令整改后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责令整改后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行为情形: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责令整改后未恢复原状。

处罚标准:赔偿损失,处经济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禁止网箱、围网水产养殖;第五项:设置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整改拆除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一)违反“禁止网箱、围网水产养殖”的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逾期5日以下且拆除围箱7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逾期5日以下且拆除围箱7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设置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的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逾期5日以下且拆除围箱7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逾期5日以上且拆除在7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内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5日以下且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5日以上且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停止采砂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3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定进行采砂,经责令后未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300吨以上。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七、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擅自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所得,并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转包采砂量在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五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转包采砂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转包采砂量在1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二至三倍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河道生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逾期5日以内,清理、平整、修复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所需费用的二至二点五倍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逾期5日以上,清理、平整、修复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所需费用的二点五至三倍罚款。

九、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运)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逾期1至10日,未整改到位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逾期10日至20日,未整改到位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逾期20日至30日,未整改到位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罚款。

十、违反《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采(运)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下列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逾期10日以内,停放在指定地点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逾期10日以上,停放在指定地点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且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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