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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428/202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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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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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提升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成果,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和《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持续巩固提升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在确保涉水工程安全、河湖生态健康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处置。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河长负责协调解决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河道疏浚砂处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对河道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二、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程序

(三)编制实施方案。对经批准的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河道生态修复和其他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后,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涉砂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砂石可利用量、运输路线、堆放场地、处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

(四)明确审核权限。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含孤石滩水库)至市界河段、甘江河(含燕山水库)至市界河段的河道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湛河、大浪河、灰河、应河、东湛河、大泥河河道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他河道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规范处置方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国有经营、集约处置的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河道疏浚及砂石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统一经营管理。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出让收入纳入当地财政管理,主要用于河道治理、保护、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现场规范化管理等,也可从出让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补助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河道管护、修复等,并通过合理设置便民销售点、优惠价格供砂等措施,有效解决当地群众自建房等用砂问题,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为河道治理等涉水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六)强化现场监管。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对批准作业的疏浚机具和车辆实行统一登记、在线监控与轨迹管理,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并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砂石产、运、储环节管控,实现全过程智能化闭环管理。

(七)规范项目实施。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作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作业方式等,确保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有序实施。河道疏浚砂未经批准禁止运出河道管理范围,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决杜绝假借工程施工、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同时,要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四、强化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和采砂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河长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科学合理、安全有序。

(九)建立联动机制。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长要建立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加强联合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十)强化监督检查。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单位应在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业区附近两岸明显位置设立公示、警示牌,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业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范围、可利用量、施工期限、施工作业工具名称和号码、处置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置作业范围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置疏浚砂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应停止疏浚砂的综合利用,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本意见所称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是指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需要运出河道管理范围综合利用的管理。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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