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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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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水利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提出的“强监管、补短板”工作方针,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9日


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

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逐渐突显。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定职责和水利部提出的“强监管、补短板”工作方针,现就全面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督促生产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2017年6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平顶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可在平顶山市水利局网站查看),2017年7月以后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包括:(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编制类别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依法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部门,负有水土保持主管职责,应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1.2019年遥感监管发现的违规生产建设项目。2019年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市水利局组织对水利部遥感解译的2624个疑似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图斑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疑似违规生产建设项目316个,2019年12月分发给各县(市、区)查处。其中,一种情形是依法依规可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各县(市、区)已写出情况说明,上传全国区域监管系统;另一种情形是应编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的未批先建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请各县(市、区)将处理结果以表格形式(附表一),于2020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对逾期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实施处罚。

2.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各类开发区(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建设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请各县(市、区)根据水利部、省政府要求,通知本辖区内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于2020年6月30日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并将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

3.其他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除2019年遥感监管发现的违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之外的其他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法向生产建设单位发送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逾期拒不编报的,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实施处罚。

二、依法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验收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自主验收

201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文件要求,督促本级审批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三)违法处理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拒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哪一级审批、哪一级处罚”的原则,由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

三、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019年7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三)跟踪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四)现场检查程序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跟踪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

1.印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3.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加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4.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印发检查意见;

6.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1.核查对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2.核查时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3.核查内容。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视为不合格:一是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是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是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四是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五是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是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七是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八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九是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核查结论。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5.核查意见。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6.违法处理。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征收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国家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的10%要上缴中央财政。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1月,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2015年11月,河南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订印发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印发了《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二)收费标准

1.一般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期间,按征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016-2018年期间应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因省级有关部门未制订印发收费标准,经请示省水利厅,暂不征收,待征收标准制订印发后补收。

(三)征收主体

1.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由市级(省辖市、省直管县)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由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所有矿产资源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上由开采所在地市级(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由于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点多面广,大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中小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征收,2020年第一季度征收2019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收费工作原则上要求今年第二季度征收到位。

(四)违法处理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法》,按照征收主体规定,依法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土保持监管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解决水土保持强监管工作的矛盾与问题,强化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强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管理月报

按照水利部要求,实行水土保持管理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按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上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管理、违法案件查处、补偿费征收的项目名称,同时报送批复文件的电子版备案。卫东区、新华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从2020年5月起报送水土保持管理月报(2019年以来监管事项一并报送)。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负责水土保持管理月报工作。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录入

根据水利部要求,每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全过程信息,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含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监督检查意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材料、核查意见等,全部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管V4.0系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各自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负责市级审批项目的信息录入,并指导、检查各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决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抄送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水土保持执法部门要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监督检查部门。

(五)违法案件协办机制

不具备水土保持执法主体资格的市辖区,或者具备水土保持执法主体资格的县级水行政执法机构遇到执法难度较大的案件,应以正式文书将违法案件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构,由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协助实施水行政处罚。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同志,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要求本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热情服务,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良好形象;督查单位要自行安排交通与食宿,不得增加生产建设单位和基层部门的负担;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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