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005452233M/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得以贯彻落实,避免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全局干部职工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指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组织调查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机关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相违背的;
(二)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程序规定,不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不履行末位表态制,擅自做主、盲目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的,未按照制度、程序、标准及时完成,敷衍塞责,无故拖延,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承办、执行机关或部门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落实决策不力,造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序时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对上级重大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严重不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的责任: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出具的论证意见、风险性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未做到合法、客观、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
(三)利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商业活动的;
(四)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决策机关有利益冲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务的;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没有如实报告和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本制度第六、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基础上进行问责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五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第八条情形规定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重大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再次违反本制度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应当问责的重大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二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存在重大失误、负面因素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