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3-00003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7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政策,提升重症慢性病保障水平,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病种

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纳入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管理,每人每年合规费用限额2200元,不设起付线,不区分甲类、乙类,报销比例为65%。新增病种采取体检鉴定形式,鉴定标准参照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同类病种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保障标准

(一)艾滋病:每人每年合规费用限额3600元,不设起付线,不区分甲类、乙类,报销比例为65%。

(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一年以内,每月合规费用限额7000元;器官移植术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每月合规费用限额5000元;器官移植术后三年以上,每月合规费用限额4000元。以上各档不设起付线,不区分甲类、乙类,报销比例为65%。

(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设起付线,区分甲类、乙类,报销比例为65%。

三、调整鉴定流程

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申报资料调整为:提供近两年内确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复印件;近三个月内的二甲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参加体检病种申报流程调整为:参保地按月组织体检鉴定,审核通过的医疗待遇次月享受。对困难群众继续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等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应鉴尽鉴,及时享受待遇。

四、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2023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