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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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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新城区养老医疗保险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5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就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名称修订为“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并调整计价说明(见附件)。

二、调整“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置入术”项目价格和计价说明(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附件:平顶山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项目(第三批)

 

                             20241230

 

 

 




相关附件:附件:平顶山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项目(第三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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