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农机〔2020〕55号
- 索引号
- 12410400005452882N/2020-000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农机中心(局):
为适应改革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管理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农机行业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7日
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为适应改革形势,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农机管〔2020〕1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专用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根据以上要求,机构改革后,应将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更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证件专用章机构名称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变更为“农业农村局”或“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发展)中心”,如“××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县(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发展)中心”,印章的规格、字体颜色及式样保持不变。
二、关于业务专用章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随着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地区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职能调整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机化发展(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机构和职能调整后,业务专用章也应按照“机构名称+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的格式作相应变更,如“河南省xx市xx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河南省xx市xx县(市、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发展)中心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河南省××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或政务服务(大厅、中心)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规格、字体、颜色及式样保持不变。
三、关于检验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名章
检验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名章式样继续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
四、关于印章制作与管理
(—)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检验业务专用章由各县级主管部门监制,并报河南省农业技术中心安全生产处备案。联系人:李健、海龙。联系电话:0371-65683080。
(二)个人专用名章由业务具体办事机构监制、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新的印章应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启用,原印章应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