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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559/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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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5-01-07 浏览次数: 浏览

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DB41/T 2178—202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9 日发布  2022年1月18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公开原则、公开要求、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平台管理和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政务公开


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3.2公开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3主动公开


公开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职能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3.4依申请公开


公开主体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职能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4 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5 公开要求


5.1 信息分类


5.1.1 不公开信息


不公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 国家秘密;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内部事务信息;


—— 过程性信息;


—— 行政执法案卷;


—— 行政查询事项。


5.1.2 公开信息


除5.1.1规定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5.2 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5.3 主动公开


5.3.1 公开内容


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信息;


—— 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情况;


——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5.3.2 公开流程


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见附录A。


5.3.3 公开渠道


5.3.3.1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


5.3.3.2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


5.3.3.3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5.3.4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依申请公开


5.4.1 公开内容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权利人可向公开主体申请获取其他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下列内容:


——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信息;


——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 非本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


—— 重复申请的政府信息;


—— 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


依申请公开流程见附录B。


5.4.3 公开渠道


5.4.2 公开流程


公开主体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理途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答复。


5.4.4 公开时限


5.4.4.1 受理时间以公开主体收到有效申请之日为准。


5.4.4.2 答复时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 当场予以答复;


—— 无法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需要延长答复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6 政策解读


6.1 解读主体


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制发部门。


6.2 解读范围


6.2.1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的政策文件;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


6.2.2 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审签、发布。


6.3 解读内容


应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读误解。解读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 背景依据;


—— 目标任务;


—— 主要内容;


—— 涉及范围;


—— 执行标准;


—— 关键词诠释;


—— 惠民利民举措;


—— 新旧政策差异;


—— 其他。


7 舆情回应


7.1 责任主体


涉事行政机关是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


7.2 舆情收集


舆情收集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 涉及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府舆情信息;


——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


—— 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


——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


—— 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


7.3 舆情处置


应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公开下列内容:


—— 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


—— 对群众实际困难的研究解决情况;


—— 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 公众不了解或存在模糊认识的权威信息发布情况;


—— 对虚假和不实信息的查处情况。


7.4 回应时限


7.4.1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应及时发布信息。


7.4.2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5 h内发布权威信息,24 h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8 平台管理


8.1 政府网站


8.1.1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8.1.2 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


8.1.3 网站实行集约化建设,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


8.2 政务新媒体


8.2.1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对本级政务新媒体统筹规划、规范管理。


8.2.2 发布信息应具有权威性、时效性和适应性。


8.2.3 运用政务新媒体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


8.3 公开场所


8.3.1 明确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位置、设施和内容。


8.3.2 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8.3.3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安全管理。


9 工作评价


9.1 评价方式


应通过考核监督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9.2 考核监督


9.2.1 考核内容应包括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新闻发布、媒体采访、舆情处理应对、政策解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专项工作。


9.2.2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9.3 社会评议


9.3.1 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评议。


9.3.2 宜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


9.3.3 评议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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