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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2-000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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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 浏览

一、起草背景

城市树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为引领,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在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设了高标准的道路景观带,在机关单位、居民小区实施了园林绿化,营造了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城市环境,基本实现了“城区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为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推动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开展,不断提升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2021年7月,市林业局启动了《办法》的前期调研和筹备起草工作,并邀请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园林专家等全程参与指导,确保起草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一是《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起草,确保文件上下衔接、精神吻合。二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和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及有关单位(企业)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建议,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修改完善。三是经过了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三条,内容简明、逻辑清晰。第1-3条指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4-7条明确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确定了不同区域城市树木管护的责任单位;第8-12条规范了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程序和移植补植要求;第13-14条对城市树木修剪进行了规范;第15-17条确定了损害城市树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第18条要求加强城市树木病虫害防治;第19条要求建立群众参与城市树木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第20-21条明确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追责;第22条要求各县(市)、石龙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发文方式

建议《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印发实施。


附件:《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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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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