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行政许可典型案例
来源:1 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次数: 浏览


 

案例名称: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行政许可案

编    号:平司典型案例〔2023〕第1号

发布机关:平顶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司法局

当 事 人: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为更好的从事法律服务相关业务工作,2022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的该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现已经办理完结。

二、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决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予以依法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联合其所在地司法局对其申报材料、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查,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真实齐全,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河南省司法厅。

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后,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制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市司法局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送达给当事人。

四、理由说明

(一)申请受理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受理。

(二)证据采信理由

当事人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

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基本情况表》

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章程》

7.《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人名单》

8.《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9.《律师事务所住所登记表》

10.律所住所自购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律所住所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资产登记表》

1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3.《律师事务所设立党建计划书》

14.《律师事务所设立告知承诺书》

15.《承诺事项调查核查情况说明书》

16.《设立律师事务所后续程序风险提示书》

在材料审核的同时,本机关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联合其所在地司法局对其申报材料、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查,当事人满足《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条件。

五、焦点评析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审查要点包括对申请表、依据、范围、内容、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及资产评估方面审查。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其提供的综合材料、人员资料和资产材料等申报材料齐全,能达到相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各项指标。

六、办案体会

法律服务行业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道路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扩大法律服务范围、规范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标准,也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的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查:

一要全面掌握,理顺审查思路。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要有全面准确的把握,深入了解律所合伙人信息,确定其现阶段律师执业机构、担任角色信息,及时理清与原律师事务所关系,明确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顺序。

二要符合逻辑,紧扣审查细节。认真细致审查申请材料,申请表中的内容与相关的附件材料内容要保持一致;同一人员或数据在材料中前后要符合逻辑,具有一致性;律师事务所资产项目要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各项材料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符合逻辑关系。

三要把握关键,善抓审查要点。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过程中的重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要审查律师事务所资产是否达到标准;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受到执业处罚;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章程是否符合条件;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是否制定党建计划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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