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某经营劣兽药案
来源: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1-11 浏览次数: 浏览


一、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叶某经营劣兽药案

编号:平农(兽药)罚[2021]1号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1日发布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叶某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

20215月20日,河南省某监察所对某县进行监督检查,在某经营门店抽检的兽药硫酸黏菌可溶性粉(规格含量×g,批号×××,批准文号:兽药字×××,生产单位:某公司)。2021年10月8日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和河南省某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显示2021年5月20日抽检的硫酸黏菌可溶性粉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鉴别、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附检验报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判定在某县某经营门店抽检的兽药硫酸黏菌可溶性粉为劣兽药,后经调查认定某经营门店(法定代表人:叶某)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这一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这种劣兽药产品27袋,每袋销售价格为15元,货值405元(15元×27袋=405元),抽检6袋,经查看兽药销售台账证实当事人已销售抽检后剩余的21袋,违法所得315元(15元×21袋=315元)。

(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叶某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三)决定的内容

责令禁止经营劣兽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810元【货值2倍(405元×2倍=8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合计:1125元整。

(四)理由说明

1.证据采信理由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2)《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叶某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3)兽药硫酸黏菌可溶性粉的兽药抽样记录凭证1份,证明抽样兽药名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等,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劣兽药产品的违法事实

5)兽药购进、销售台账各1张,证明当事人劣兽药购进、销售的事实;

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兽药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劣兽药。

7)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当事人叶某经营劣兽药产品的违法事实。

2.依据选择理由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3.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叶某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货值金额及违法经营所得较少,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故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作出责令禁止经营劣兽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1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能快速准确厘清证据链,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指导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能够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做出适应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我单位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兽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说明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危害性,从意识形态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此外,本案件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假劣兽药,可能导致贻误治疗、影响畜禽生产性能等,严重的还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或中毒,甚至还会因假兽药在畜禽体内的残留而危害人体健康。非法经营假劣兽药,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轻者处以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借此案警示兽药经营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从正规生产厂家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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