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某KTV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中禁止内容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 浏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KTV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中禁止内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19时54分时行政执法人员在对KTV进行检查时,发现该KTV的曲库中含有部分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曲目

经查,该娱乐场所共有18个包间,经营模式为包间免费提供,依靠售卖食品和酒水盈利。2017年4月20日,该娱乐场所与郑州某公司签订合同,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KTV娱乐点播设备,并在合同中的售后维护条目中明确了由乙方郑州某公司进行维护的条款,某KTV无向点播设备中添加歌曲的权限,也无法查看歌曲的播放记录,在日常的管理中,某KTV并未履行法定义务审核曲库内容,导致其曲库中有违禁曲目。

经我局认定,某KTV曲库中含有部分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曲目情况属实,某KTV并未通过这些曲目获得非法所得。

处理结果

KTV曲库中含有部分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曲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5月,我局责令某KTV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十八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应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优秀的文化是民族之魂,党和群众都不能容忍违禁歌曲的传播,杜绝违禁歌曲的传播,不仅需要执法机关严厉打击,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KTV作为群众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赢家切实加强责任担当,坚决履行法定义务,不折不扣的执行曲目内容自审自查,杜绝传播违禁曲目。

本案的查处,对于查处同类案件、防止违禁曲目的传播,构建良好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市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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