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体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复议案
来源:市国动办 发布日期:2023-04-06 浏览次数: 浏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复议案件

案例来源:人防办

是否原创:

关键词:行政复议、易地建设费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3日,某人防办于向某教体局作出并送达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责令某教体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XX元。某教体局对某人防办作出的上述缴费决定不服,于2020年10月1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某路小学属于校舍安全工程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要求撤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审理结果    维持某人防办《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2.【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过程】

某教体局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某区某路小学,2013年4月某人防办向某教体局作出并送达了《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告知书》,要求某教体局就某区某小学项目办理人防审批手续,2013年5月29日,某市教育局向某人防办作出《关于某市某区新建三所小学属于校安工程的说明》,说明某区某路小学工程项目属于校安工程,该学校于2013年8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未取得易地建设许可,亦未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某人防办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确认某教体局的违法行为后,2020年8月3日向某教体局制作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教体局立即改正“某路小学项目未按法律规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同日,某人防办向某教体局作出并送达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某教体局拟责令责令其按照某小学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后某教体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组织听证。同年8月13日,某人防办向某教体局作出并送达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责令某教体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XX元。

3.【法律分析】

该案的焦点:某路小学应不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问题 析: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对确因地质原因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的,方可不修建,但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下,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才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合本案某路小学不存在因地质原因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前提,因此其没有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必要条件,其不能减免易地建设费。行政机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而向其征收的易地建设费虽被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其不过是法定义务的一种转化形式,仍属建设单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确因地质原因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的,方可不修建,但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下,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才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典型意义】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经依法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达到重点烦巾的人防工程面积与城市建设规模、人口密集程度相匹配的目的,从而适应国防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本案建设项目不存在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其他不用修建的情况,对于应建工程不进行建设,又不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进行易地建设的情形,有法律明确规定,仅适用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然会造成人防工程不够用时,最终由纳税人买单。本案中,学校的服务对象学生属于特殊群体,无论是平时和战时都应得到优先照顾,本案中的建设项目没有修建战时可用于防控的地下室,会使需要人防工程时,得不到有效庇护,最终会使本应受到优待的群体享受不到基本的照顾,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学校类减免,但是有其适用前提条件,即要符合地质条件,也要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的建设项目即不存在因地质条件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前提条件,也没有建设防空地下室,而是违法建设,没有履行人防义务,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最后,法律的适用是秩序的维护,和更进一步的完善法律而非破坏秩序和曲解法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