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73/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的提案
发布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浏览
提案号
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56号
提案者
李发超
标题
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的提案
提案内容

根据省发改委《河南省进一步规范管理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方案》(豫发改体改〔2022〕98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电力类非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豫税函〔2022〕109号)、《河南省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节能减排相关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函》(豫审整改办〔2022〕5号)等文件要求,目前平顶山市6座自备电厂和德平电厂未纳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规范,主要问题是“自备电厂发电量纳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与“自备电厂企业须缴纳政府性基金”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国家文件精神,企业自备电厂须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共五项基金总计0.04889元/千瓦时,其中上缴中央财政的三项基金合计0.02839元/千瓦时,占比约60%;上缴省级财政的二项基金合计0.0205元/千瓦时,占比约40%。该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上级能源监管、审计等部门较为关注。

为全面完整客观反映平顶山地区全社会用电情况,规避上级能源监管和审计风险,建议对未纳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规范的6座自备电厂和德平电厂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纳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规范。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李发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的提案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燃煤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燃煤自备电厂正进入角色转变和深度调整期,加强燃煤自备电厂管理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意。

一、关于严控燃煤自备电厂建设

“十四五”以来,平顶山市发改委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管管理的指导意见》,2022年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规范管理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后续出台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均提出,要规范自备电厂的规划建设及运行。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包括燃煤自备机组在内的自用煤电项目。“十四五”期间,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燃煤自备电厂等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控制煤炭消费。

二、关于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目前仍旧存在部分自备电厂机组未按要求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电网系统备用费的情况。自备电厂机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公用电厂统调机组,且不参与系统调峰,由于大部分自备机组并网运行,客观上加重了公用电厂调峰调频压力。《方案》明确提出自备电厂要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同时《方案》也明确指出落实燃煤自备电厂社会责任方面,由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督促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安自发自用电量主动申报缴纳政府性基金,缴纳系统备用费。

我市实际情况为燃煤自备电厂企业应缴纳的电力类非税收入由企业所在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代征,税务机关是征收主体,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级次入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央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省级),市级部门不直接参与燃煤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系统备用费征收工作。

下一步,平顶山市发改委将在统筹做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同时,按照国省工作部署督促燃煤自备电厂执行政策和履行义务,依法依规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诚信守法运营的监管、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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