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关于制定平顶山市《关于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办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 浏览
建议号
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9号
建议人
王继涛
标题
关于制定平顶山市《关于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办法》的建议
建议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都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

现实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监护侵害行为时有发生,亟待出台实施细则,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可操作化。

目前,关于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的细则性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然而,该《意见》规定较为笼统,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教育辅导、调查评估、集体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对虐待案件提起诉讼等制度,在工作中如何具体落实,不论是基层单位,还是有关部门,都缺乏具体经验和操作指引。另外,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公检法机关等各机构各自为战,缺乏联动机制,部门衔接不协调。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需要各级政府、公检法机关、学校、妇联、共青团、医院、居委会等部门,结合工作的推进和案件的办理,尽快总结经验,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性文件。

建议: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是多部门的共同职责,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平顶山市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实施办法》,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操作要求。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发现和解救、如何开展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如何提起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和办理监护侵害案件的接续安排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民政部门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共青团、妇联要推动解决监护侵害突出问题,主动联系社工机构帮扶未成年人。多部门齐推动,加强联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协办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继涛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平顶山市《关于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办法的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2月22日下午,市公安局监督部主任王遂法带领法制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09会议室参加协商会,认真听取新华区代表团王继涛代表关于起草该办法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公安机关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并对办法的起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具体起草过程中,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重点围绕细化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起草《平顶山市公安机关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施细则》,从报警、处警、救助保护、受案,收集、固定证据,案件处理等六个方面细化公安机关具体工作流程。其中对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情节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作了训诫书式样,从而使公安环节的训诫程序更具有操作性。文件起草后,经多次研究、修改,并广泛征询基层公安机关意见后,已按照要求将电子文档发送至贵单位指定邮箱。

请贵单位办理该建议时,一并汇总答复王继涛代表。再次感谢贵单位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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