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电动车管理”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收到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提案内容,一致认为任委员针对加强老年电动车管理,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行之有效的进行监管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考察,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老年电动车备受老年人等消费群体的喜爱,是一种与广大老年人密切相关的交通工具。老年电动车包括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其特点是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局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老年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一、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及准入问题
一是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问题。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制定《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规定完成年限为2021年,但此标准至今仍未发布,也就是说四轮低速电动车至今没有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企业生产的“老年四轮车”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并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就容易使部分“老年四轮车”生产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生产标准,导致产品安全性能差,质量不过关。
二是四轮低速电动车准入问题。公安部《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16〕721号)中明确“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其生产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后,方可生产、销售。”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将电动自行车(含老年电动车产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连续多年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老年电动三轮车产品,持续在生产、流通领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在生产领域,对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重点查看企业是否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是否超出强制性认证范围生产、是否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从事生产,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质量水平。在流通领域,从查验CCC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一致性证书入手,严查三轮电动车产品经营中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不一致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同时,督促三轮电动车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销售的三轮电动车质量合格。今年以来,共检查三轮电动车销售单位24家。
根据《提案》的建议,我局将依据职能持续开展三轮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切实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待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出台后,将依据标准加强对四轮低速电动车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加强老年电动车治理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收到该《提案》后,我局也积极与市公安局进行联系沟通,市公安局对《提案》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答复您如下:
一、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老年电动车在外形、功能等方面不断趋向机动车,且具有价格便宜、款式新颖、汽车可替代性等优势,填补了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和电动二轮车之间交通工具市场的空白,群众需求量大,但此类车辆在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同时,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老年电动车在生产环节未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G7258-2022)标准执行,有关技术安全参数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二是销售环节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机动车”,但不需要登记正规机动车号牌、驾驶也不需要驾驶证;三是销售商家不主动开具正规销售发票,更无法开具正规机动车销售发票,只在商品明细一栏标注为交通运输工具,以样式酷似发票的保修凭证迷惑消费者。实际上这些电动三、四轮车、老年电动车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属于非标产品。
二、工作措施。一是推动电动车上牌登记管理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我局交管部门组织人员前往其他地市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开展了电动车上牌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工信、城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共同参与,对群众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二轮、三轮车,实行安装标识号牌管理,规范通行秩序。2024年以来,市区共安装电动二轮、三轮车标识号牌七千余辆。二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全市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协同保险、外卖、寄流快递行业,志愿者协会、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等行业单位,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七进”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和渠道,曝光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的典型事故案例和违法行为严重后果,提醒警示驾驶人规范驾驶、安全出行。2024年以来,全市公安交管系统共组织开展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50余场次,发放宣传彩页5000余份,制作宣传展板500余张,拍摄制作宣传视频30余部,“双微一抖”平台发布各类交通安全信息1800余条,对重点驾驶人精准推送提示信息5000余条,曝光典型案例430余起。三是持续加大路面整治力度。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检的有利契机,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大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驾驶人私自安装顶棚和外帘、在机动车道行驶、路口越线停车、逆行,甚至个别驾驶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劝阻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驾驶人,依法实施处罚。2024年以来,全市共劝阻制止各类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万余起,处罚各类非机动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不听劝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81起。
三、下步打算。公安部门将积极推动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治理工作,从各个环节规范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是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的产品属性进行进一步明确,杜绝生产企业以“机动车”的名义生产非标电动车;二是积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的销售商家以“机动车”的名义销售非标电动车,以及不主动开具发票等行为,大力宣传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辆时,要求商家开具正规发票,保障自身消费权益;三是深入调查通报车辆属性,目前交管部门正在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品牌进行统计汇总,梳理出各品牌各型号车辆哪些属于正规机动车、能够登记申领号牌,哪些是非标电动车、无法登记申领号牌,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为群众在购买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时提供参考;四是加大宣传和路面管理力度,使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电动车驾驶人时刻注意要靠右侧行驶、不挤占机动车道、不闯红灯、不逆行,逐步形成良好的道路通行习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通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老年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您对我局后续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