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4-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主题分类
- 政策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履行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2.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禁止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志的产品;
4.禁止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5.禁止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6.禁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7.销售前后不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进行非法改装;
① 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部件。
② 禁止拆卸电动自行车脚踏板。
③ 禁止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
④ 禁止变动电动车车身尺寸。
⑤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改装喷涂成特种车辆(或相似)
8.不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诱导消费者随意改装;
9.销售电动自行车时要明确告知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10.自觉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确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
11.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
12.经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线索与证物的,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广大人民群众:
随意对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进行更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性能检测认证的情况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配件添加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勿购买或使用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动车,以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