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1号
- 索引号
- 005452292/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1号
平顶山市XXX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湛河区曹镇乡XX村集体土地建设石墨加工厂,该工程于2008年8月开工,2008年12月完工,之后没有新的建设行为。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4022.82平方米(合6.0312亩),其中耕地423.65平方米(合0.635亩),村庄用地3599.17平方米(合5.3961亩),所占土地符合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先告字〔2024〕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01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022.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湛河区曹镇乡XX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22.8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23.6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肆圆柒角伍分(6354.75元);对非法占用的3599.17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玖拾伍圆捌角伍分(17995.85元);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圆陆角(24350.6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建设西路支行(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收款人:平顶山市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书涛
行政机关电话:0375-2237237
行政机关地址:平顶山市祥云路6号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