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调查 | 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告知 | 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决定 | 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送达 | 送达责任(送达岗):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执行 | 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电话:0375-262763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