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28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调查 | 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告知 | 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决定 | 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送达 | 送达责任(送达岗):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执行 | 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电话:0375-262763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