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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3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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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对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设定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调查

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审查

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告知

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送达

送达责任(送达岗):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执行

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及其他业务科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3.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6.遗失检查资料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电话:0375-262763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纪检监察投诉: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75-262777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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