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92/2025-00004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 平编〔2023〕2号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 | ||
责任主体 | 对应职责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超越规划资质、违反国家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 |||||
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电话:0375-2618277、12336; | ||||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 |||||
3.职责运行监督: | |||||
4.纪检监察投诉: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