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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92/2025-00005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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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浏览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责任主体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追责依据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电话:0375-2618277、1233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

4.纪检监察投诉: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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