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5-00035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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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调查取证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告 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决 定 | 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送 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执 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结 案 | 7.结案责任:案卷整理归档。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
追责情形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