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0054525676/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浏览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保留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215663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2156629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湛北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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