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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主题分类
  •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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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医疗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浏览
建议号
市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
建议人
孟彦华
标题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医疗问题的建议
建议内容

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凸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和医保问题。停产、半停产或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其医疗保险费没有资金来源,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发不了工资,更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职工和原已经退休的职工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职工遇到看病就医不能正常享受医疗报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要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是,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但是困难企业资金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从而导致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无法享受医疗报销。

针对现在实际情况,为切实保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无差别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在制度上改革。

建议:

1、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就不再与原单位缴费情况挂钩,以避免退休人员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可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保费。在退休时补缴所欠医保费用按平顶山地区平均缴费基数,职工补缴金额较多,使职工不堪负担,不得以而放弃已经缴费多年的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规定交够15年即可办理退休,而医保要达到女20年、男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否则不能享受医疗报销。建议和养老同步办理,可按交费年限享受不同比例的报销。例如:15年享受60%20年享受70%,25年享受75%.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徒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孟彦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医疗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医疗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我市充分认识困难企业参保医疗问题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制度公平。目前我市正常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原企业是否缴费影响。为解决企业欠费影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问题,我市规定,对欠费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经单位申请,允许其退休人员单独立户,独立划账。同时,为保障困难企业、灵活从业以及已破产清算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大病救助保险待遇,对大病救助保险费的缴纳可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委托代扣代缴。

二、关于中断参保续保问题

我市存在部分企业及职工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中断参保的情况,按照职工医保政策,断保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后无法续保。为保障超龄断保人员权益,我市出台办法,规定此类人群如自愿续保,可缴纳自中断参保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自一次性补缴齐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医保缴费年限

医保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相适应。近年来,我省已有洛阳、开封等14个地区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30年、女25年,只有郑州、平顶山等4个地区执行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您提出的职工退休按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费、按缴费年限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等问题,由于超出市级医保部门政策调整权限,已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今后,我市将继续从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出发,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收支规模等现实情况,合理、合规确定医保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医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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