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凸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和医保问题。停产、半停产或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其医疗保险费没有资金来源,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发不了工资,更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职工和原已经退休的职工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职工遇到看病就医不能正常享受医疗报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要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是,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但是困难企业资金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从而导致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无法享受医疗报销。
针对现在实际情况,为切实保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无差别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在制度上改革。
建议:
1、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就不再与原单位缴费情况挂钩,以避免退休人员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可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保费。在退休时补缴所欠医保费用按平顶山地区平均缴费基数,职工补缴金额较多,使职工不堪负担,不得以而放弃已经缴费多年的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规定交够15年即可办理退休,而医保要达到女20年、男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否则不能享受医疗报销。建议和养老同步办理,可按交费年限享受不同比例的报销。例如:15年享受60%,20年享受70%,25年享受75%.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徒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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