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主题分类
- 平顶山市财政局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平顶山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平顶山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平顶山市财政局内设科室、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平顶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平顶山市财政局内设科室、局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平顶山市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应当在平顶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要电话联系办公室确认收到。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我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