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18-01-22
- 主题分类
- 平顶山市财政局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由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制作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科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