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0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市民宗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市民宗局政务公开工作以保障各族群众民主权和根本利益为目标,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 市民宗局政务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市民宗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市民宗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是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市民宗局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民宗局的政务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六)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其他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一)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

(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制作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依据和意见;

(四)做好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局职能变化情况适时修改:

(一)市民宗局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相关信息。

(四)涉及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权益的相关信息。

(五)市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市民宗局年度预算、决算情况。

(七)涉及市民宗局职能的相关工作信息。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民族宗教系统公开:

(一)全市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

(二)工作情况通报。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情况。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规定和实施情况。

(三)局领导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重大经费使用等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当向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

 政府文件和正式信息在制作时,由承办科室负责界定是否应当公开以及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并在《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发文处理签》上注明“公开”或“不予公开”,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并签字。

办公室负责审核处理签上是否注明“公开”或“不予公开”,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印发。

公开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和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期限依照附件网站信息公开期限参照表”确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 除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民宗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向市民宗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 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申请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公开期限依照附件网站信息公开期限参照表”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公开办负责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办公室负责做好答复工作,其他有关科室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办理或者超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审查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信息公开期限参照表

序号

信息类别

信息描述

公开期限

1

履职依据类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2

机构概况类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信息等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3

通知通告类

需要社会公众或特定相对人知晓的,带有事务性、程序性特征的通知、通告、公告等信息

a.尚在有效期内的,均应保留

b.按固定周期公布的事项信息,至少保留一个周期的信息

c.事项敏感的,办结即可撤回

d.除以上信息外,一般保留一年

4

规划计划类

中长期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长期公开

5

统计信息类

相关统计信息

长期公开

6

财务财政类信息

预决算信息

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展示期限

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等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一般保留六个月或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

人事类信息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招考信息

a.公务员招考信息,保留一个周期

b.本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招考信息,一般保留三年

8

应急预案类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9

建议提案类信息

各单位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一般保留五年

10

行政检查类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事项清单、实施细则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检查抽查结果

一般保留三年

11

行政许可和其他

对外服务事项类信息

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等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办理结果(包括许可、变更、撤销、延期、废止等各类决定)

a.尚在有效期内的,均应保留

b.对于以批次为单位的一致性审批结果信息,以及其他无明确有效期限的审批结果信息,一般在发布后保留三年

12

行政处罚类信息

处罚依据、条件和程序等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处罚结果

a.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保留三年,或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注:依据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b.公开超过一年的,且不在认定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可依据相对人诉求提前下线;或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13

信息公开类信息

公开指南、制度等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14

年度报告类信息

包括信息公开年报、行政执法年报、网站年报等

原则上长期保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