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sggzyjyzx/175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主题分类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 “好差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05 浏览次数: 浏览

及时准确了解交易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反馈和诉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提升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评价范围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过程中,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服务情况做出的评价。

本制度所称评价主体包括参与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二、评价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态度场所环境操作系统交易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三、评价等级 

评价主体根据事实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进行评价,对评价事项可评定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采取“一项目一评价”,在项目评标结束后,评价主体分别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评价。

五、整改反馈

“好差评”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并反馈。收到“差评”后,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评价主体,沟通了解情况对于一般性问题要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对于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反馈。

六、结果运用 

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及时发现交易服务的堵点难点,分析研判交易主体的诉求和期盼,找准服务交易主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对评价主体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报告中心主任办公会,督促被评价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进行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采取电话回访和网上问卷评价等途径,进行满意度测评。

七、其他情况

对评价为“差”整改不力或评价主体反映工作人员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好差评”工作制度》(平公共资源〔20213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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