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28/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主题分类
  • 市水利局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平顶山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3 浏览次数: 浏览

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水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平顶山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平顶山市水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平顶山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平顶山市水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水利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水利行业领域诚实守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市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水利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行政执法、许可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审批后监管工作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个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水利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企业、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相关企业、个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施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个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平顶山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水利局社会信用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本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职责内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开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扶贫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安全生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笫五条政府信息需经主管领导保密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通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合法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后,应及时向平顶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