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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00sfczx/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主题分类
  • 市房产事务中心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信息发布规程
发布日期:2025-05-09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网站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务公开办监管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息是指相关单位或科室在中心网站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数据、附件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办公室为中心网站的管理部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等主要职责;信息宣传科承担中心网站信息更新、网络安全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中心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充分认识网站内容维护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照附件1适时向信息宣传科提供相关栏目的新闻宣传、年度报告、政策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 附件1中未列明的栏目,如“公示公告”“意见征集”“文件通知”等,相关单位或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信息宣传科提供相应信息。

  按照网站普查要求,意见征集期满后,需收集意见具体内容及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等。相关单位或科室将征集结果汇总后及时向信息宣传科提供(PDF版)。

  由我中心起草,报请市政府或市住建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配政策解读;我中心发布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一般性文件,也应解读。鼓励采用简明问答、图表图解、卡通动漫等多元化方式开展解读。

  第六条 由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权威媒体采写、摄制并发布的,与我中心相关的宣传报道,相关单位或科室应注意留存。需通过中心网站转发的,应及时向信息宣传科提供。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中心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供的信息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风险的内容不得上网发布。

  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八条 信息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检查是否含有错字、别字、漏字和人名、地名、领导职务等表述错误,对信息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

  (二)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对信息的发布依据、稿件质量、发布价值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稿件结构合理、语言流畅、主题鲜明、实事求是。

  (三)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根据一审、二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存在网络舆情风险等进行总体把关。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审核完成后,需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件2),纸质版审核表报送至信息宣传科,电子版稿件发送至邮箱pdsfczx@163.com,由信息宣传科进行发布。

  第十条 发布成功后,发布人员需在网站进行二次核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格式无误、链接有效、适配栏目。

  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部门应与信息宣传科及时对接,确保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不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

  (一)由我中心起草,报请市政府或市住建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中心印发的红头文件,在网站发布时,提供纸质文件原文和电子版稿件。

  (二)从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权威媒体转载的信息,转载时应注明来源。

  (三)“主任信箱”回复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按照“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并提供书面回复,信息宣传科做好登记台账。按市政务公开办要求,咨询类信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政务新媒体

 

  第十二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参照本规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网站各栏目责任单位明细表.pdf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信息发布审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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