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主题分类
  • 2026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改进住院免陪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及将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6-07-06 浏览次数: 浏览
建议号
市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
建议人
徐启静
标题
关于改进住院免陪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及将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改进住院免陪照护服务相关政策的建议

(一)现状与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人因病住院与子女工作间矛盾逐步成了一个较普遍的社会问题,而市场化的护工因缺乏相关医疗护理知识,价格偏高等因素一直饱受诟病。按照豫卫医(2025)16号、平医保(2025)44号相关精神,已将下医嘱的特级和一级护理患者的免陪照护纳入医保丙类支付即一对一服务216元/人/天,一对多服务135元/人/天,但实际运行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因医保结算问题,怕特级、一级的护理医嘱不符合医保支付规范导致罚款,故对此项服务的积极性不大,一般不向患者主动介绍这项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医嘱二级、三级护理患者实行的是市场化价格,市场化二级、三级护理患者免陪照护的价格比特级、一级患者的医保丙类支付价格还要高(市场价一般按照一对一服务240-300元/人/天,一对多服务150元/人/天),患者病情减轻却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且不能刷医保卡,这种反差导致患者意见很大对医保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降低。

(二)具体建议

1.大力宣传医保支付免陪照护的省市政策,单列医保免陪照护费用,合理规定特级护理和一级护理医保支付时间。建议医保支付特级护理免陪照护的时间不超过14天,支付一级护理免陪照护的时间不超过7天,给各医疗机构留有患者充分康复和降低下一级护理标准执行的时间。

2.及时将二级、三级护理患者免陪照护纳入医保丙类,并合理固定医保支付时间,医保规定时间内允许个人账户按照医保丙类价格支付,超出规定时间按照市场化价格进行患者自主结算。建议医保支付二级、三级护理免陪照护的时间不超过5天。

二、将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建议

(一)现状与必要性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以骨量低,骨组织微观结构损坏,导致骨脆性增加,易发生骨折为特征的全身性骨病。我国骨质疏松症的患病率较高,65岁及以上人群女性的患病率高达51.6%。骨质疏松症是一种慢性进展性疾病,抗骨质疏松药物的规范治疗可明显降低骨质疏松症的初发或再发骨折,减轻国家医保及患者个人经济负担,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外省市已将此病纳入职工医疗和居民医保并进行合理报销。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重度骨质疏松已于2022年7月1日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类门诊特殊疾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重度骨质疏松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年度支付限额1300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

2025年6月1日起,重庆市医保局将重度骨质疏松被正式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享受更高的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随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的职工二档)年度报销3600元,居民医保年度报销1000元,减轻经济负担。

(二)具体建议

参考外省市重度骨质疏松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将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加广大参保群众对医保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徐启静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改进住院免赔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及将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免赔照护政策,《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级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市级医保部门暂无权限调整免陪照护等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型、限定内容等规定。关于门诊慢性病问题,我市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自2007年实施以来,保障水平逐步提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由12种增加到30种、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由16种增加到22种,重度骨质疏松目前不在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对于门诊慢性病病种的确定,《河南省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待遇保障机制工作方案》规定:全省拟定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目前省级病种目录尚未颁布,我们将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调整慢性病病种目录,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和基金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