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收购的房源应符合5条要求
(记者 王孟鹤)5月2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旨在扩大商品房“以旧换新”“卖旧买新”规模,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方案明确,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投集团可参照此方案开展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实施主体提供的新房应为现房或准现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收购的房源应符合5条要求:市内五区的旧房(成套存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起不超过30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限制房屋交易的情形;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收购房源的总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选购新房总价的70%。
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经济师尹建航介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收购的旧房可用作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实施主体享受“以旧换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及家装补贴支持政策;同时,实施主体可给予换房人购房补贴。
此外,实施主体应为换房人提供旧房评估、贷款办理、过户交易等高效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