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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公开抢劫(有抢劫视频)
关于以徐文庆、宋红岩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 公然抢劫车辆的控告状 控告人:闫海军,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康达小区2号楼西单元23层,身份证号410521197609231413,电话15333901178。 被控告人:宋红岩、徐文庆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以宋红岩、徐文庆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以徐文庆、宋红岩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公然抢劫车辆的事情经过。 2017年5月27日上午10:30分左右,我从平顶山康达彩虹小区院内开车刚出东门,突然徐文庆(视频中穿黑色衣服)拦住车将我逼停,强行打开右前门进车威胁我,同时又跑来十多个人,有人在车前拦车,有人强行打开后门进车,有两个人强行拉开驾驶门,用力拧住我的胳膊,在我大声呼救时,在车辆行驶中狠劲抓住我的头发强行从驾驶室把我拽下来,有人上车控制车辆,有三个人按着我头拧着我胳膊把强行车钥匙抢走,又拧住我胳膊、抓住我头发强行把我塞进车里,经过南环路拐到凌云路向北走。 在车上徐文庆点着我的头说“妈的,老子已经安排弟兄们跟踪你十多天了,你不给他(宋红岩)办手续,他欠我100多万,老子今天非弄死你不行”,我莫名其妙,就问他是什么事,但是徐文庆让我闭嘴不让我说话,同时其他人用刀使劲拍打我头威胁说“大哥让你闭嘴,再说话就弄死你”,我吓得也不敢吭声。当车行至凌云路湛河桥北时我跳车跑了,他们没停一直开车向北跑了。 当时我吓得腿软站不住,脑子一片迷糊,在路人帮助下和我朋友取得联系,我的朋友到后搀扶我回去,我报了警,报警后不到十分钟姚孟派出所电话通知我到姚孟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因对方控制我持刀威胁我时被吓得精神崩溃,我手腕脱臼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疼得忍受不住,民警问话时我语无伦次,5月29号上午我精神基本平复,才到派出所录了口供。 事后回想,在5月25日10点左右,我在小区门口停车买菜时,看到有几个人跟踪我用手机拍照,当时我没在意,我从29上午抢车视频中看到,事前跟踪我的几个人也在抢车团伙中,可见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作案团伙。 二、我与徐文庆、宋红岩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合作关系,被抢车辆也不是本人所有。 我与徐文庆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合作关系,事后了解,徐文庆是两劳释放人员,没有正当职业,整日纠集一帮黑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工程项目附近,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为生。 我与宋红岩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合作关系,仅仅是都使用了同一个建筑公司的资质在同一个楼盘进行施工。宋红岩现在负债累累,无法应付其债主,编造谎言说我欠他钱,来转移债务压力。 三、以徐文庆、宋红岩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犯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行为犯,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秩序何在?如果这都不能处理,那么朗朗乾坤之下,不会存在一丝净土!!! 时至今日,被抢车辆仍不见踪影,不知道徐文庆、宋红岩将车怎么处理了,恳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彻查此案,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消除黑恶势力,给社会一个安宁,使我和我的家庭得到安全,能够正常工作。 控告人:闫海军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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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2017-11-13
经辖区姚孟派出所大量工作查实,闫某某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当事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相关车辆已归还反映人。2017年6月1日、6月16日,经姚孟派出所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闫某某反映问题不构成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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