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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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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生育保险申领政策与于国家法定政策不符,严重侵犯参保职工权益!
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作职责的首条就是“医疗保险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但是关于生育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政策方面为什么凌驾于国家法定政策之上呢,而且更为严苛,国家法定政策规定只要交满9个月或1年就可领取,并未严格界定为必须是生育时间前倒推一年,就算不足的话生育后续交够也可申请,比如郑州规定:申请人生育时间点前连续缴满9个月或申请人生育时间点后缴满12个月,即可领取津贴的。,为什么平顶山社保规定仅限生育前最后一次接续,甚至不含12个月必须是以上,这样如果职工连续缴费10年,后续失业1个月,产前不够1年,前边十年是不是就白白贡献了,这真的是平顶山人民政府的意见吗???这样到底是侵犯参保职工的权益还是保障!!!!!!请相关单位领导能够关注下百姓的合法权益,对弱势群体合法的生活保障给与合理合法的帮助!!! 平顶山医保具体相关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再次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未中断且连续交费满一年以上”再次修订为“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补缴费除外)未中断且连续满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其中参保女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3个月(含3个月)内的接续补缴费视同连续缴费(仅限生育前最后一次的接续)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次月至不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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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16
国家生育保险政策没有9个月或12个月的规定。省内大部分地市都是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支付所有待遇,比如安阳、许昌、开封等都是缴满12个月支付所有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缴费是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次月及达不到12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但生育医疗费是支付的,其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女职工待遇不受影响,不存在侵犯参保职工权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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