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批)
作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 浏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批)

2018年6月28日

一、平顶山市郏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113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郏县李口镇东南村有一家粉煤灰厂(厂名是平东电厂竹园灰厂),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洒,污染环境。2016年河南省环保厅和发改委已向该厂下达整改通知书,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钟主任向平顶山市竹园灰厂拉粉煤灰的人陶永峰回信,称可以使用一般车辆运输,存在相互勾结行为,希望督察组重视此事

调查核实情况:

经郏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反映的“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洒,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

平东热电综合利用粉煤灰运输过程采取了严格的封闭措施,没有发现沿途抛洒现象。 为防止沿途抛洒,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装车后摊平粉煤灰,防止冒尖造成洒落。二是灰场内现存的粉煤灰含有一定水分,经压实后防止洒落。三是密闭车厢,防止洒落。四是运灰车辆驶出灰场时采取了冲洗车轮、车体措施,防止车体、车轮粘附的粉煤灰带出灰场。

(二)反映的“2016年河南省环保厅和发改委已向该厂下达整改通知书,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钟主任向平顶山市竹园灰厂拉粉煤灰的人陶永峰回信,称可以使用一般车辆运输”问题,不属实。

1.2016年,河南省环保厅和发改委未曾向平东热电和竹园灰场、也未曾向陶永峰下达过整改通知书。

2.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就平顶山市双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陶永峰(反映的竹园灰场拉灰人)在2015年8月19日提交的“咨询装载粉煤灰罐车问题”通过电子邮箱给予答复:一是再多了解一些本省其他地区同类企业的解决办法;二是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兄弟省市做法,即湿灰利用运输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漏、抛撒粉煤灰”。答复人是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不是“钟主任”;答复内容没有“可以使用一般型车辆运输”的说法。

处理及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二、平顶山市湛河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106

反映情况:

平顶山市湛河区沙王村东有一个泡沫厂,夜间生产排放刺鼻气味,刮风天扬尘污染环境,该厂没有手续,向湛河区环保局反映一直未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

经湛河区政府调查核实:

(一)反映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沙王村东有一个泡沫厂,夜间生产排放刺鼻气味,刮风天扬尘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  

湛河区冀新建材包装厂在加热EPS全自动发泡机至120℃,使聚苯乙烯颗粒发泡并经EPS全自动成型机定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虽经活性炭吸附措施进行处理,但不能完全消除气味,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2016年10月11-12进行的检测结果表明,检出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85-1.12毫克/立方米之间,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4.0毫克/立方米)要求。

湛河区环保局日常进行的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有扬尘现象。

(二)反映的“该厂没有手续,向湛河区环保局反映一直未解决”问题,不属实。

2016年6月,湛河区冀新建材包装厂被湛河区确定为“双违清改”建设项目,在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于同年11月3日在湛河区环保局公示并备案。

2018年6月21日上午,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湛河区环境监察大队对湛河区冀新建材包装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处于停产状态,正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改造。

调查结论:举报反映的湛河区冀新建材包装厂环保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要求湛河区冀新建材包装厂进一步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治理投入,强化内部管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排放。

(二)要求区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环境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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