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斩毒瘤 除恶务尽
——汝州“1·13”黑社会性质组织侦破纪实
作者:卢拥军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08 浏览次数: 浏览


警方缴获的作案工具 卢拥军 摄


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韩恒超 周晓锋

●新闻背景

纠集上百人,以暴力威胁、拘禁殴打、聚众滋事等手段,插手各种经济纠纷,在当地形成“有需要摆平的事就找‘地下出警队’”的怪象。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4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案件。

10月23日,汝州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案主犯张某钦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案主犯娄某男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14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顶山市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黑案件,曾横行一时的以张某钦、娄某男等为头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此覆灭。

汝州市公安局作为此案的侦办单位,功不可没,他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人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巩固了来之不易的社会发展环境。

2018年1月,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侦破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细掏深挖,发现该案主犯张某钦纠集娄某男等数十人,自2016年12月以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公然聚众,持械替他人摆平事端、报复行凶、为非作歹,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汝州市公安局在平顶山市公安局的直接领导下,专门组成“1·13”专案组,克难攻坚,查清“地下出警队”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4月23日将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一举捣毁,打出声威,为民除害。

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邓志辉对该案的成功告破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汝州市公安局不愧是一支对党忠诚、能打硬仗的忠诚之师,不愧是一支服务人民、打击罪犯的威武之师。

汝州市委书记、市长陈天富也给予充分赞扬,并作出批示:“汝州市公安局忠诚担当、敢于亮剑,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阶段性成果。希望你们持续发力、除恶务尽,继续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案件、重点对象,依法严打,努力营造晴朗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近日,记者深入汝州市公安局进行了采访。

1 案发

2018年1月13日上午,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王海洋在自己家门口被四名蒙面歹徒手持砍刀砍翻在地。后经鉴定,构成一级轻伤。

10点30分,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民警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因此立即向汝州市公安局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

按照领导指示,办案民警马上开展工作,并成立现场访问组、视频组、技术组、合成侦查组,全力侦破,依法处理。

现场访问组回访被害人和附近群众,认真收集相关线索。据统计,现场访问组共走访群众400余人次,获取了有价值的线索,为确定后期的侦查方向奠定了基础。

视频组与时间赛跑,大量拷贝视频信息,通过监控视频寻找嫌疑人的踪迹,为确定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提供了保障。

技术组对现场进行反复勘验,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最终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生物检材和痕迹,为确定嫌疑人身份创造了有利条件。

合成侦查组对取得的情报进行合成研判,通过信息共享和查询比对获取有价值的线索,为实现精准破案确定了方向。

通过大量的侦查工作,张某钦、王某鹏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锁定,办案民警决定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2月2日,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汝州市落网。到案后,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强有力的审讯,深挖细查,逐步查实汝州市存在一支以张某钦为首的“地下出警队”,成员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有前科人员,他们在汝州市区以及鲁山县、禹州市等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汝州市公安局党委立即召集参战民警对该团伙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研判,他们一致认为,该犯罪团伙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是主要成员多凶猛好斗,主要以暴力手段达到雇主的目的,或为了自身利益报复他人,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

四是该团伙在汝州市区及周边乡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胡作非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群众安全感下降,形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

汝州市公安局迅速将该情况向上汇报,市领导要求该局全力以赴侦破此案,不破此案决不收兵。

4月4日,汝州市公安局成立“1·13”专案组,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和汝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骨干民警组成。

由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平顶山市公安局扫黑办多次召集周边县(市、区)公安局相关人员参加协调会,全力指导案件侦破工作。

2 查实

根据分析研判,围绕四个特征,专案组民警做了大量工作,进行查证落实。

在组织特征上,自2016年以来,张某钦以“地下出警队队长”自居,网罗娄某男等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人员充当打手,数十次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以获取非法经济收入,供给犯罪团伙内部成员开销。

张某钦根据民间纠纷、矛盾事项大小召集人员,并统一配发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获得报酬后,根据时间长短、作用大小,为团伙人员发放钱款。为维护自己的团伙核心地位,张某钦设局将因喝酒与自己产生摩擦的宋某引出,召集人员将其打伤。

在经济特征上,该团伙自2016年以来主动或由中间人介绍揽取“黑活”,收取雇佣金,获取非法经济收益。如在胡某国雇张某钦等伤害王某洋一案中,该团伙非法获得13.9万元。通过非法手段,张某钦等人聚敛了大量的不义之财,除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团伙人员吃喝享乐外,还用来车辆加油、购买砍刀等作案工具。

在行为特征上,该团伙自2016年以来在汝州市区及周边地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抢劫致人重伤等违法犯罪行为,数十次公然蒙面、持械行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给受害人及当地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恐慌。经依法查明,该团伙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抢劫等刑事犯罪16起,治安案件及事件20余起,重伤1人、轻伤6人、轻微伤6人,造成财产损失100多万元。

在危害性特征上,该团伙自2016年以来拿人钱财充当打手,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替人出头、撑场子,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2016年12月4日9点多,矿主曹某雇张某钦、师某北为其摆平事端。张某钦、师某北纠集40余人,购买作案器械,分乘十余辆汽车到汝州市寄料镇炉沟村,持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娄某打致轻伤一级,使当地村民产生了心理恐慌。

2017年9月19日上午10点多,魏某的儿子在汝州市某初级中学被同学持刀伤害,致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受害人家属按照程序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凶手绳之以法。但是魏某联系到张某钦,纠集80余人公然将学校大门撞坏后闯入校园内,聚众滋事,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3 抓捕

犯罪事实查明后,专案组下达抓捕指令,誓要将以张某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网打尽。

根据指示,专案组决定成立抓捕小组,远赴珠海、上海、福建、浙江等6省14个地市,对涉案在逃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珠海抓捕组成员顶高温、冒酷暑,坚持蹲守,任凭蚊虫叮咬纹丝不动,终将在珠海某地潜逃的樊某、王某等人全部抓获。

上海抓捕组成员穷尽办法、大海捞针,转战苏州、浙江等地,在茫茫人海中终将藏匿在上海市某工地的涉案人员杨某、兰某抓获。

福建抓捕组为节省时间,驾车前往,吃住在车上,一包方便面、一瓶矿泉水就是一顿饭,耗时20余个小时到达福州,成功将准备再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樊某、师某抓获。

浙江抓捕组赴台州、下宁波、上金华,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抓获潜逃人员王某、李某、杨某等人。

据介绍,截至2018年5月20日,涉案的4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43名嫌疑人普遍存在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等共同特点,他们均没有固定、正当职业,好逸恶劳,讲所谓的江湖义气,且大多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4 诉讼

案件侦破工作启动以来,平顶山市有关领导多次到汝州指导,要求专案组成员时刻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查明事实、依法办案。

为保障案件诉讼质量,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领导靠前指挥,要求办案民警精准侦破,不枉不纵,把案件办成精品案、铁案。

为此,专案组成员缜密谋划,每次下达侦查指令前都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时,专案组成员精益求精,不畏艰难,为了一份两三页的笔录驱车数千公里,远赴安徽、江苏等地查证,使证据链更加完善,以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

每次审讯张某钦之前,专案组成员都会制订周密的讯问计划。因张某钦羁押在异地看守所,每次提审,专案组成员都要一早出发,直到晚上才能到家。

专案组成员与张某钦斗智斗勇,最终使张某钦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仅笔录就达58页。案件进入检察院环节后,专案组细致的工作受到汝州市检察院、平顶山市检察院及河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为了使案件高质量地进入诉讼程序,专案组成员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他们放弃节假日,顾不上家人,专心、专注于案件,每天归纳整理案卷到凌晨。此案卷宗达39卷,证据材料达6000多页,创造了平顶山市侦办刑事案件卷宗数量第一的纪录。

在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坚持每天召开案件研判会,强化证据意识,要求做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不枉不纵,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侦办初期,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娄某男、降某轻等人存在侥幸心理,负隅顽抗,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办案人员用走访查明的事实说话,在开庭审理时,使娄某男、降某轻等人面对铁一般的证据当庭认罪,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5 启示

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这支“地下出警队”的毒瘤终于被摘除,汝州市社会环境得到了净化,老百姓拍手称赞。此战打出了汝州市公安局的气势,彰显了汝州市公安局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

该案的成功侦破,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案件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略部署的指引,得益于河南省公安厅、平顶山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汝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汝州市公安局党委的勇于担当,得益于全体专案组成员克难攻坚、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守护平安的决心。

二是案件侦办过程得到了汝州市检察院、平顶山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成为检察系统扫黑案件质量统一“出口标准”。

三是案件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专案组“创标杆、办铁案”的决心,他们层层抓落实、严把质量关,确保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案件的成功离不开专案组全体人员的无私奉献,他们舍小家为大家,不怕流血牺牲,不畏惧黑恶势力,忠实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平顶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人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强化政治担当,主动作为、频出重拳,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专项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战果。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坚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胜信心,持续加大黑恶犯罪打击力度,主要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重点核查群众举报线索,对核实发现的黑恶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力争再侦办一批黑恶犯罪案件,再收网一批黑恶犯罪嫌疑人。

广泛发动群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勇于检举揭发黑恶犯罪线索。

铲除经济基础,切断黑恶犯罪根源。

深挖彻查黑恶犯罪“保护伞”,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黑恶必扫,除恶务尽,全市公安机关将不负群众期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链接

关于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刑法》中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卢拥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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