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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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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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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依据有关规定,平顶山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原《平顶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共收到意见6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原草案第三十九条中删除“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保持在百分之五之上”的建议予以采纳。

二、对原草案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科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标准,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的建议,修改为“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亏损补贴办法。科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标准,核定财政补贴额度。

三、对原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建议部分采纳,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条件、交通状况,编制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实施方案。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据方案,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公交车辆交通信号优先装置,完善公交专用道交通标志、标识,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市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

理由: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经论证协调,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实施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条件、交通状况共同编制。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公交车辆交通信号优先装置,完善公交专用道交通标志、标识。

四、去掉了原草案第三十一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表述。

理由: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包括公共交通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原草案第九条“应当听取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意见,将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建议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上位规划,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用地,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理由:原草案第九条“将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意思表述比建议修改内容“……应根据上位规划,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更加准确,因此未予采纳。

修改后草案第三十九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因此,在本条中不宜再做重复出现“……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用地……”规定。修改建议将“应当听取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意见……,改为“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意见”予以采纳。

六、对“结合《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建议增加条款:1、候车亭、候车棚、公交港湾站等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交通管理运输部门负责。2、在交通设施内设置广告、宣传栏等,需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3、在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宣传版面,内容要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未采纳。

理由:针对建议增加的条款内容,在《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在本条例中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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